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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峰与贾洪喜、梅俊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贾洪喜,梅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39号申请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贾洪喜。被执行人:梅俊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贾洪喜、梅俊超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义务。本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贾洪喜、梅俊超均有车辆,分别为皖KCXX**号、皖KJXX**号,现登记在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锁定)、扣押被执行人贾洪喜所有,现登记在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CXX**号车一辆。2、查封(锁定)、扣押被执行人梅俊超所有,现登记在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JXX**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年检等其他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