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调确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桂荣、谢厚成、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荣,谢厚成,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205号申请人李桂荣,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人谢厚成,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人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方方,总经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姜晓香,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余阳,男,汉族,1984年6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李桂荣、申请人谢厚成、申请人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10日,在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编号川保协调(201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桂荣、申请人谢厚成、申请人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达成的编号川保协调(201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