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吕雪英与沈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雪英,沈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282号原告:吕雪英。委托代理人:张柏荣,桐乡市周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沈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雪英与被告沈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雪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吕雪英负担。审判员 贝海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隆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