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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沈汝良与卢富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汝良,卢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沈汝良,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卢富国,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汝良与被执行人卢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卢富国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汝良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6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