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连紫华与被申请人陈新发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紫华,陈新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连紫华,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叶文兴、周学伦,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新发,男,成年,德化县人。申请人连紫华认为被申请人陈新发侵犯其美术作品《童子拜观音大》《我佛慈悲》《怡然自得》的著作权,为防止涉嫌侵权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其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1、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住所地涉嫌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及模具,并对其进行清点、拍照、摄像;2、申请对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办公电脑中涉嫌侵权产品的相关数据、文档等进行复制、拷贝保全;3、申请对被申请人生产、销售住所地的相关账册进行保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会计凭证、报表、入库单、出库单、报价单、仓储纪录、销售收据及发票、客户名册等进行复制保全;4、请求对被申请人住所地提取涉嫌侵权产品样品以及有关宣传资料、画册、产品目录等。经审查,申请人连紫华创作的美术作品《童子拜观音大》(闽作登字:13-2010-F-4661)、《我佛慈悲》、《怡然自得》(闽作登字-13-2010-F-4668)已进行版权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连紫华。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勘验、复制、制作笔录、提取样品等方法,对被申请人陈新发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措施。审判员 邓瑞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小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