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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祝令峰、祝令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令峰,祝令山,葛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荣国,理事长。被执行人祝令峰,农民。被执行人祝令山,农民。被执行人葛于芝,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祝令峰、祝令山、葛于芝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祝令峰、祝令山、葛于芝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传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