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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业群敲诈勒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业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刑执字第411号罪犯张业群。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阳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业群犯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业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张业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远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伟浩、代理审判员李美香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东山、邱爱东;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黄志君、钟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业群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5年1月15日,罪犯张业群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3年6月、12月、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业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业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远辉审判员  陈伟浩审判员  李美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斯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