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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辽宁圣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17号原告:辽宁圣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袁春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俊华,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田震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辽宁圣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金京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付冬梅(主审),人民陪审员张玮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圣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俊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单位购买混凝土。货到1000立方米后,三日内结算该批货款。逾期付款每月按所欠金额10%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违约,在原告送货2158立方米后,还分文未付。无奈,原告终止了供货,并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23,840元,违约金187,152元(按照未付款项的30%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沈阳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合同对混凝土的型号、价格、单价、结算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六条“结算付款方式”的约定为:“以现金、支票或电汇形式作批次结算;即乙方混凝土浇筑数量达到1000立后,甲方3日内结算该批次货款100%,以此类推;如当月混凝土浇筑数量未达到1000立,则以当月实际发生混凝土数量及金额结算当批次货款。至该项目结束。”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结算货款,逾期每月按所欠金额10%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自2014年7月6日至7月17日向被告供应G15及G30型号的混凝土共计2158立,累计产生货款623,840元。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沈阳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商砼供货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相应的证据判断规则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对本案相关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供应商砼混凝土,双方之间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现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向原告给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货款623,84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结算货款,逾期每月按所欠金额10%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现原告在庭审时将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违约金变更为187,152元(按照未付款项,即623,840元的30%计算),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圣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23,840元;被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圣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187,15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9.2元,由被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金京玉审 判 员  付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玮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