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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孙桂苓、孙洪宾与孙洪宾、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苓,孙洪宾,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孙桂苓。被告:孙洪宾。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建设南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杨根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苓与被告孙洪宾、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祥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