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成宝、李继稳等与李德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宝,李继稳,李振海,李立国,李振胜,高宝柱,李仕全,李德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李成宝。原告:李继稳。原告:李振海。原告:李立国。原告:李振胜。原告:高宝柱。原告:李仕全。七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克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李德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宝等七人与李德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宝等七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