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青岛同方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孙智慧、陈圆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同方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孙智慧,陈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同方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夏晓,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智慧,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圆圆,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同方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智慧、陈园园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0868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耿学辉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