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221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胡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中的身份信息与双方身份信息不符,且根据其提供的证明亦不能证明其婚姻关系。本院认为,胡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中的身份信息与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不符,且根据其提供的证明亦不能证明其婚姻关系与结婚证系同一人。本案应视为无明确的身份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驳回起诉,诉讼费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柴晓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闻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