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3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付大生与徐连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大生,徐连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3699号原告付大生。被告徐连山。原告付大生诉被告徐连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大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连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大生诉称,其是油漆粉刷工,2008年、2009年给徐连山喷漆、贴壁纸、刮腻子、刷乳胶漆,欠人工费35000元,多次催要被告,被告总以南戴河鹤岗疗养院欠他几十万元钱没给为由拒绝支付。2014年1月25日,农历腊月26日,原告急需用钱回老家,被告才向其出具欠条一张,称到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连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称曾为被告工程从事刷漆等装修工作,因部分工程款未结清,被告于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老付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2014年8月31日前付清。”原告提交其手书的2009年徐连山工地支款明细予以佐证。后被告一直未予结付。以上事实,有欠条、支款明细、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3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徐连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付大生工程款人民币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徐连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继祥审 判 员  李翔宇人民陪审员  魏凤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