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蒋昌权与吴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昌权,吴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94号原告:蒋昌权,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吴明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昌权诉被告吴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昌权于2015年4月15日以某种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昌权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昌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昌权负担。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