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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通辽市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童朝、朱国峰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童朝,朱国峰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473号原告通辽市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朝,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国峰,男,1955年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朝、第三人朱国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50元,减半收取32625元,由原告通辽市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翟广明审 判 员  安太生人民陪审员  赵丽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