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吴冰、曾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吴冰,曾群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15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该行行长。被告:吴冰,女,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曾群芳,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吴冰、曾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1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1061.50元。审 判 长 刘炜曦审 判 员 焦颖茹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鱼智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