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448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于2014年8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8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辩护人韦世州,系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韦世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6日凌晨2时33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小轿车在博罗县罗阳镇中园五路0752酒吧对面停车位掉头时,与路经此处的由程某某驾驶(搭乘刘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程某某无法作出伤程鉴定)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并叫其朋友薛某顶替。案发后,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3日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归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但尚未全部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有自首情节,认为量刑建议过重。辩护人韦世州的辩护意见: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符合客观情况,被害人一方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在量刑时应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属自首;3、被告人事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愿意在交强险不足赔偿的情况下继续赔偿,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又是过失犯罪,请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凌晨2时33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小轿车在博罗县罗阳镇中园五路0752酒吧对面停车位掉头时,与路经此处的由程某某驾驶(搭乘刘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程某某无法作出伤程鉴定)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叫其朋友薛某顶替,并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3日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归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被害人的陈述、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等意见。经查,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叫其朋友薛某顶替,并逃离现场,且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时故意隐瞒事实,不符合自首的规定,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尚未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不宜过宽,故对被告人认为量刑建议过重,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子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耀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