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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与魏小红、董宏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魏小红,董宏君,周龙,巩路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台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灵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涂雅强,该支行行长。被告魏小红,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4日。被告董宏君,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28日。被告周龙,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27日。被告巩路遥,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灵台县支行与被告魏小红、董宏君、周龙、巩路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银行灵台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政银行灵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邮政银行灵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干荣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叶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