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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与会理县坤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会理县坤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兴屯小区17幢一层85、86、8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蒋亚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理县坤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通安镇长坡村6组。法定代表人杨伟,总经理。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与会理县坤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6日向上诉人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交费通知书,告知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宁亚新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彬代理审判员  郑 亮代理审判员  邓长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