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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祖宏与罗妙莹,陈用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祖宏,罗妙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吴祖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冯炜春,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妙莹,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吴祖宏诉被告罗妙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祖宏的委托代理人冯炜春,被告罗妙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祖宏诉称,2014年8月20日,被告罗妙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于同年9月19日归还;同年10月11日,再向原告借款35000元,承诺于同年10月19日归还。上述两笔借款双方均签订有书面借款合同,并且于签订合同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完成实际出借。借款合同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偿还金额的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后来,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及违约金(其中借款30000元的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从2014年9月19日至清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借款35000元的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从2014年10月19日至清还完毕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和婚姻登记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借款合同二份,银行转账二份,证明被告罗妙莹分二次向原告借款合计65000元,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等款项。经审核,被告罗妙莹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另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吴祖宏在诉讼中确认,对案涉的两笔借款,被告罗妙莹已支付了借款期内的利息,借款期满后未偿还过本息。本院认为,被告罗妙莹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和35000元的事实清楚,上述借款已届还款期,被告罗妙莹逾期未作清偿,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罗妙莹清偿上述借款并从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违约金。原告所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实际为逾期还款的利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日万分之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妙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祖宏借款6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4年9月19日起计,借款本金35000元从2014年10月19日起计,均按日万分之六的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3.13元,保全费为710.5元,共计1473.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妙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序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