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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军民与姚健、范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民,姚健,范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陈军民。委托代理人张文平,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健。被告范蕾。原告陈军民诉被告姚健、范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健、范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军民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姚健于2014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现由于被告久拖不还,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万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姚健、范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姚健向陈军民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军民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用于周转。借款人:姚健2014.6.12”,同日,陈军民以银行转账付款方式交付姚健50万元。另查明:姚健和范蕾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8月1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婚姻登记资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陈军民与被告姚健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姚健向原告陈军民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范蕾应与被告姚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健、范蕾归还原告陈军民借款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470元,由被告姚健、范蕾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谢蓉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须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