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佑家与张仲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佑家,张仲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双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吴佑家,男,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被告张仲政,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原告吴佑家诉被告张仲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因原告吴佑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亚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