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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徐欢欢与卜红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欢欢,卜红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徐欢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涛,男,汉族。被告卜红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欢欢与被告卜红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欢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卜红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欢欢撤回对被告卜红升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欢欢撤回对被告卜红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徐欢欢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