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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洪福、执行人刘晨阳与李宗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福,执行人刘晨阳,李宗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福,农民。申请人执行人刘晨阳,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松伟,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宗虎,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洪福、刘晨阳与李宗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4)临民一终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李宗虎于2015年4月15日自动履行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一终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岩代理审判员 李 龙 海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雅萍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