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温和平与贾宝明、张建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和平,贾宝明,张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温和平,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南营留村农民,主本村武家街一巷4号。被告贾宝明,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东高白村农民。被告张建国,男,约40岁,汉族,太原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和平与被告贾宝明、张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处理,原告温和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和平撤回对被告贾宝明、张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温和平负担。审判员 杜丽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