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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温和平与贾宝明、张建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和平,贾宝明,张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78号原告温和平,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南营留村农民,主本村武家街一巷4号。被告贾宝明,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东高白村农民。被告张建国,男,约40岁,汉族,太原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和平与被告贾宝明、张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处理,原告温和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和平撤回对被告贾宝明、张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温和平负担。审判员  杜丽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