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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杏君与黄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杏君,黄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022号原告:徐杏君。委托代理人:黄道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杏君与被告黄宏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徐杏君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缴,也未申请减缓免,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孔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