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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064-2号原告乔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谷凤鸣,兵团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王某现在怀孕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乔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