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064-2号原告乔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谷凤鸣,兵团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王某现在怀孕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乔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