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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金华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中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金华,郑州中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金华,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松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琰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金华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中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金华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金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金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382元,减半收取3191元,由上诉人魏金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