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17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维美与徐勤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美,徐勤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714-1号申请执行人王维美,居民。被执行人徐勤好。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委托山东茂恒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徐勤好所有的鲁Q×××××号别克牌XXXX车一辆。2015年3月13日孟凡军以4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勤好所有的鲁Q×××××号别克牌XXXX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孟凡军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孟凡军。二、买受人孟凡军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