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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梁昌桂与叶桂妹、李冠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昌桂,叶桂妹,李冠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489-1号原告:梁昌桂,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叶桂妹,住广州市海珠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清华,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冠丘,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胡海燕、麦嘉文,分别系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昌桂、叶桂妹诉被告李冠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昌桂、叶桂妹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昌桂、叶桂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昌桂、叶桂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20元减半收取12010元,由原告梁昌桂、叶桂妹负担。审 判 长  陈楚珠人民陪审员  贾保红人民陪审员  季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蒲肖明林碧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