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姚得银与谢凤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德银,谢凤林,吕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姚德银,男,生于1949年11月24日,汉族,退休职工,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谢凤林,男,生于1966年3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吕有美,女,生于1967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德银与被执行人谢凤林、吕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谢凤林、吕有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章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