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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姚得银与谢凤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德银,谢凤林,吕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姚德银,男,生于1949年11月24日,汉族,退休职工,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谢凤林,男,生于1966年3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吕有美,女,生于1967年11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德银与被执行人谢凤林、吕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谢凤林、吕有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章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