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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园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建军诉王俊彦、赵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军,王俊彦,赵大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园民初字第8号原告胡建军,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林甸镇。被告王俊彦,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赵大华,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受理了胡建军诉王俊彦、赵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俊彦、赵大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商水县,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冯石亮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王海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其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