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园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建军诉王俊彦、赵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军,王俊彦,赵大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园民初字第8号原告胡建军,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林甸镇。被告王俊彦,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赵大华,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受理了胡建军诉王俊彦、赵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俊彦、赵大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商水县,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冯石亮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王海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其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