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艳梅,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