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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19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艳梅,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