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执字第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奕飞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奕飞,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中执字第0409号申请执行人张奕飞,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王兵,个体经营户。张奕飞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淮中民初字第0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奕飞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兵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盱城淮河北路商贸中心IIIB8.9.10.11.12号的房地产、淮河东路20号的房地产已抵押给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房地产已被三家法院查封。2014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地产(属第三轮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现无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2015年2月9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张奕飞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兵的房地产暂无法处置,也无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奕飞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1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惠更虎执行员 王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