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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俊玲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玲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69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俊玲。上诉人张俊玲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告字第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俊玲称因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违法违规为其办理退休,给其造成损失,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本案为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违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引起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俊玲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支付其违法违规退休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并重新计算退休养老金。因张俊玲诉讼请求的基础为要求认定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违法为其办理退休,故该纠纷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元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