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杜莉,高勇磊与深圳市东方鑫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莉,高勇磊,深圳市东方鑫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联诚信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莉,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勇磊,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东方鑫盛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村第二工业园七栋B-4FA。法定代表人:黄新年。原审被告:深圳市联诚信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鸿竹雍启科技园G栋厂房五楼。法定代表人:杜莉。上诉人杜莉、高勇磊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联诚信光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