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殷毛卿与黄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毛卿,黄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殷毛卿。委托代理人罗明华,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饶龙高,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标清。委托代理人饶赤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江涛勇,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毛卿与被告黄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毛卿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毛卿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毛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50元,减半收取23575元,由原告殷毛卿负担。审判长 邱 益 淋审判员 雷 智审判员 万 燕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平利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