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东明宝华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东明宝华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031号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其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家生,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明宝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莱园集团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宝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明宝华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明宝华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麒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明宝华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