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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妙娜与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妙娜,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刘妙娜,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振来、谢彬玲,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法定代表人庄作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山,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妙娜与被告福建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妙娜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妙娜以双方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妙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8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604元,由原告刘妙娜负担。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丽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