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季成润与济宁市勘测院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季成润。被执行人济宁市勘测院。法定代表人潘荣国,院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劳人仲案字(2014)第34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宁市勘测院的银行存款73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