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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7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董梅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董梅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75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余秀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董梅叶,住奉化市中山。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甬奉执民字第75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董梅叶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东路13幢商业21号、22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2015年2月10日10时至2月11日10时,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上述房产。竞买人舒明东以192万元的价格竞得,但其逾期未支付价款,致使本次拍卖目的难以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董梅叶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东路13幢商业21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9)第049**号】,以及被执行人董梅叶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中山东路13幢商业22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9)第04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