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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侯某与宋某莫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侯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宋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