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兰军与张春雨、牟新启、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军,张春雨,牟新启,贾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兰军,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宫钦爽,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雨,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牟新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贾斌,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军与被告张春雨、牟新启、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雨、牟新启、贾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