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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四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绿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绿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四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四初字第415号原告河南绿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皇帝庙乡107国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6382467-2。法定代表人许天赐。委托代理人岗俊华,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四民,男,信息不明。原告河南绿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本院查询,在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派出所辖区内没有被告陈四民的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绿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四民买卖合同纠纷,但未提供被告陈四民明确的身份信息。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绿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交纳),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勇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