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商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刘铁、陆玉梅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刘铁,陆玉梅,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亭商初字第10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29号。负责人徐维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恒祥,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刘铁。被告陆玉梅。被告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东路887号商东国际商务中心5幢802-803室。法定代表人吉荣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刘铁、陆玉梅、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震担保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开发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曹恒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铁、陆玉梅、隆震担保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开发区支行诉称:2011年9月27日,被告刘铁、陆玉梅向我行申请开立牡丹贷记卡,用于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卡号为37×××17,申请授信34万元,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36个月。刘铁、陆玉梅在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及抵押、保证合同上签字,自愿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且刘铁、陆玉梅将购买的苏J×××××号轿车抵押给我行,办理了抵押手续。隆震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对刘铁、陆玉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年10月28日,该卡在盐城宝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诚汽车公司)刷卡消费34万元,至2014年8月1日该卡累计还款19次,合计221500.68元,其余未能按期归还,透支本金为118603.64元及相关息费4907.14元,合计金额123510.78元。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1、被告刘铁、陆玉梅立即偿还被告刘铁名下信用卡透支本金118603.64元及2014年8月1日前的息费4907.14元(利息3448.81元、滞纳金1458.33元),合计金额123510.78元,并承担从2014年8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时按合约约定的应付息费;2、被告隆震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原告对抵押资产(车号苏J×××××宝马牌汽车)变现、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刘铁、陆玉梅未作答辩。被告隆震担保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被告刘铁、陆玉梅向原告工行开发区支行申请开立牡丹贷记卡,用于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卡号为37×××17,申请授信34万元。次日,刘铁、陆玉梅、隆震担保公司与工行开发区支行签订《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及抵押、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刘铁、陆玉梅购买宝马苏J×××××汽车,总价款489600元,通过在工行开发区支行申办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透支付款34万元;分期期数为36期(每一个月为一期);持卡人在办理分期付款当日归还首期还款额,以后每期按月归还,每期还款最后截止日为次月25日(到期还款日);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归还全部应还款项,视为违约,对应还未还部分发卡行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收取透支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持卡人在还款期间发生2次以上违约行为,发卡行将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一次性扣收分期付款剩余全额未还部分,在持卡人全额还款前,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收取透支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持卡人发生违约行为,发卡行有权要求持卡人归还全部或部分剩余未还部分,持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归还,发卡人有权对应还未还部分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收取透支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隆震担保公司自愿向持卡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以及发卡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持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持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发卡行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顺序,即发卡行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持卡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放弃针对发卡行对持卡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合同签订后,刘铁于同年10月28日至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办理了牌号为苏J×××××的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工行开发区支行。同日,刘铁、陆玉梅在宝诚汽车公司刷卡消费34万元。后刘铁、陆玉梅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截止2014年8月1日,刘铁、陆玉梅透支本金118603.64元及相关息费4907.14元(利息3448.81元、滞纳金1458.33元),合计金额123510.78元。经工行开发区支行催要,刘铁、陆玉梅未能还款,隆震担保公司亦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工行开发区支行遂诉至法院。上列事实,有被告刘铁、陆玉梅的信用卡申请表、原告与被告刘铁、陆玉梅、隆震担保公司所签订的《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及抵押、保证合同》、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铁、陆玉梅、隆震担保公司与原告工行开发区支行签订的《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及抵押、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铁、陆玉梅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依约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被告刘铁、陆玉梅以其所有的苏J×××××号汽车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原告有权要求以上述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隆震担保公司为被告刘铁、陆玉梅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合同约定,发卡行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持卡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故隆震担保公司应当对其未能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隆震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铁、陆玉梅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铁、陆玉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透支本金118603.64元及截止2014年8月1日的利息3448.81元、滞纳金1458.33元,并承担自2014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刘铁、陆玉梅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隆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履行还款义务后,依法可向被告刘铁、陆玉梅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对抵押物即苏J×××××号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被告刘铁、陆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韩 冰审 判 员 何海军人民陪审员 朱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的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