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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廖华兰与安文权、王星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华兰,王星亮,安文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654号原告廖华兰,女,195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琊川镇。委托代理人周琴美,女,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星亮,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琊川镇。被告安文权,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进化镇。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廖华兰与被告王星亮、安文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廖华兰于2015年4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华兰于2015年4月15日以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廖华兰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华兰承担。审判员  陈文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