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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甲。上诉人孙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某与唐甲系大学同学,于2004年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13日生育一子唐乙。婚后,孙某某与唐甲租房作为婚房居住。孙某某怀孕期间,为了得到更好的照顾而回到自己父母家中居住,唐甲也回到自己父母家中居住。孩子出生以后,孙某某仍然居住在父母家中,唐甲为了节约开支而把租房退租了,客观上造成双方在孙某某怀孕一段时间后分开居住时间较长,而唐甲对于孙某某的关心照顾确实是不够的。另外,双方还为了是否购车及孩子出生后随父母哪一方姓等问题发生了不愉快,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孙某某诉讼至原审法院,诉称,婚后,孙某某与唐甲租房作为婚房居住,在孙某某怀孕六个月时双方各自回自己父母家中居住。孙某某生育孩子后因为得不到唐甲很好的照顾,故一直住在父母家,租住的婚房空置数月后,唐甲为了减少租金的支出而退租。孙某某怀孕期间,唐甲就对孙某某很冷淡,孙某某生育孩子之后,双方的联系更少,感情越来越淡。另外,孙某某怀孕请假在家休息只能拿病假工资,不久又要生育孩子,经济压力较大,而唐甲不顾孙某某的坚决反对,坚持贷款买车,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孙某某认为,其与唐甲的夫妻感情已难以挽回,故要求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建立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孙某某与唐甲系大学同学,恋爱多年后登记结婚,婚姻的感情基础较好。孙某某与唐甲之间感情疏远是由于孙某某怀孕期间及生育孩子之后与唐甲分开居住,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太少,缺乏一个家庭应有的正常生活状态,导致感情逐步疏远,但不属于根本性的矛盾,如果双方能够恢复共同生活,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考虑到双方的孩子尚且年幼,维护家庭完整对于孩子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故法院对孙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孙某某要求与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孙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婚后不尽义务,不关心孩子,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上诉人唐甲辩称,双方的感情还可以。被上诉人因为工作繁忙,有照顾不周的地方。但是双方的婚姻基础还在,希望和好。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就本案而言,双方系大学同学,自主恋爱多年并结婚生子。双方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对出现的矛盾未能正确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增进理解与礼让,特别是唐甲,作为丈夫,对家人理应加倍的予以关心和呵护,克服自己的不足,用实际行动来弥补夫妻间出现的裂痕,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综上,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诉请离婚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分析,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邬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