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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玉良与苗根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良,苗根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刘玉良。被告苗根营。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