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57号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