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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蒋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蒋某,农民。被告陈某甲,农民。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陈某乙,现在技校读书的。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为被告不上班,家庭费用开支都是我承担,双方产生矛盾。自2012年被告将我信用卡透支后,双方就无法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我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现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陈某乙,现在技校读书。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为家庭经济来源及家庭开支问题,双方产生矛盾。自2012年至今,双方没有联系。原告曾于2013年9月、2014年5月两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审理后未予离婚。现原告第三次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13)阜羊民初字第0400号、(2014)阜羊民初字第0252号两份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原告曾两次向法院诉请离婚未果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第三次向本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后,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未有到庭应诉,陈述婚姻经过情况,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倪常春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敏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